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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斛知识

无公害铁皮石斛的质量安全要求《浙江地方标准》

2020-03-09 08:45:25 0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铁皮石斛的质量安全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指标、农药残留指标、检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铁皮石斛的质量安全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指标、农药残留指标、检测方法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及档案建立与管理等。

本部分适用无公害铁皮石斛的鲜品和干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SN 0339-1995  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保健食品化学及其检测技术》轻工出版社,2000年何照范、张迪清编著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2002年王光亚主编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铁皮枫斗

铁皮石斛采收后,除去部分须根、杂质,用开水略烫或烘软,经搓、烘或晒而成的加工品。铁皮石斛功效参见附录A。

4 安全质量要求

4.1 感官指标

铁皮石斛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鲜品铁皮石斛

铁皮枫斗

色泽

表面黄绿色,纵纹色浅。花黄绿色。

黄绿色。

气味

略具青草香气,味淡或微甜,嚼之初有粘滑感,继有浓厚粘滞感。

略具青草香气,味淡,后微甜,嚼之初有粘滑感,继有浓厚粘滞感。

性状

园柱形,横断面圆形,节间微胖;节明显,节间1.3 cm~1.7cm,不分枝,茎粗2mm~6mm,叶二列,互生,矩园状披针形,基部下延为抱茎的鞘,边缘和中肋常带淡紫色,叶鞘常具紫斑,老时其上缘与茎松离而张开,并且留下1个环状铁青的间隙。总状花序常从叶的老茎上部发出,具花2朵~3朵;萼片和花瓣黄绿色,长园状披针形,长约1.8cm,宽4mm~5mm。

呈螺旋形或弹簧状,一般为2~4个旋纹,茎拉直后长3.5cm~8cm,直径0.2cm~0.3cm,表面有细纵皱纹,质坚实,易折断,断面平坦。有的一端可见茎基部留下的短须根(习称龙头,茎末梢较细习称凤尾)。

4.2 理化指标

铁皮石斛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鲜品铁皮石斛

铁皮枫斗

水份,% ≤

85

11

粗多糖(以葡萄糖计)≥

15%(烘干后)

15%

4.3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指标

铁皮石斛的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指标  

项          目

鲜品铁皮石斛

铁皮枫斗

汞(以Hg计),mg/kg ≤

0.05

0.2

砷(以As计),mg/kg ≤

0.5

2.0

铅(以Pb计),mg/kg ≤

0.2

3.0

镉(以Cd计),mg/kg ≤

0.2

-

铜(以Cu计),mg/kg≤

5.0

20

黄曲霉毒素B1 ug/kg≤

2.0

5.0

大肠菌群,个/100g≤

400

400

 

4.4 农药残留指标

铁皮石斛鲜品和干品农药残留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六六六,mg/kg≤

0.1

DDT,mg/kg≤

0.1

五氯硝基苯(PCNB),mg/kg≤

0.1

辛硫磷,mg/kg≤

0.05

敌百虫,mg/kg≤

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中药材生产中使用

5 检测方法

5.1 感官指标测定

采用目测、鼻嗅、口嚼方法进行。

5.2 长度、直径

长度用分度值1mm的直尺测量,直径用游标卡尺测量,铁皮枫斗显微鉴别参见附录B。

5.3 粗多糖测定

多糖测定参照《保健食品化学及其检测技术》及《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的苯酚—蒽酮法测定。

5.4 水分测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IX  H 第一法(烘干法)。

5.5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指标测定

5.5.1 总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5.2 总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5.3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5.4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5.5 铬的测定:按GB/T 5009.123规定执行。

5.5.6 铜的测定:按GB/T 5009.13 规定执行。

5.5.7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SN 0339-1995 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方法

5.5.8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XⅢ C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规定执行。

5.6 农药残留测定

5.6.1 六六六、DDT、五氯硝基苯(PCNB)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IX Q 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测定法。

5.6.2 辛硫磷的测定:按GB/T 5009.102规定执行。

5.6.3 敌百虫的测定: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验收。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部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6.2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或采收)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3 抽样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II A 药材取样法执行。

6.4 判定规则

若各检测项目的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表1、表2、表3、表4的指标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测得结果不符合本标准各项指标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取样复测,复测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重金属检测不合格的为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7.1 标志、标签

有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经认可取得无公害铁皮石斛标志的产品可在包装上加贴无公害产品标志。

7.2 包装

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包装材料要求。

7.3 贮运

产品的运输、贮藏应选择清洁、卫生、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场所,运输过程应防止雨淋、曝晒。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混存混运。

8 档案建立与管理

药材基地和药材种植加工企业必须建立生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保存期三年以上。

8.1 产地环境情况

记载土壤、灌溉水、空气等环境质量状况和当年气象资料。

8.2 栽培技术情况

记载种植的品种、苗龄、面积,施肥次数、时间、数量和种类,病虫害发生情况,农药种类,使用量、时间和方法,生产培训情况等。

8.3 采收和加工

记载鲜品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加工过程、方法,贮藏,运输情况

8.4 药材质量评价

记录铁皮石斛性状和各项检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