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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2020-08-10 09:33:29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药材扶持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完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药材扶持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推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增加药材产量,提高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促进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药材扶持项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中央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工信部消费[2009]581号);
  (三)财政部《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508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六)工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协议》;
  (七)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八)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九)财政部门中药材扶持项目预算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
  (十)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中央财政资金。包括: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全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小的项目,作为一般绩效评价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而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执行完成时,应对项目的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向财政部申报年度预算时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将项目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随调整预算一并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投资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目标。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中药材生产基地类项目与中药材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和绩效目标如下:
  生产基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规模、生产技术规范与水平,获取的成就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技术服务或产业推动的作用程度及水平,取得的成绩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药材生产需要申报专项经费,确定项目绩效总体目标并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五)每年年底和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并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报告; 
  (七)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和绩效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会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根据需要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档案,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分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自我评价和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价两部分。
  项目承担单位自我评价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由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做全面系统的检查、核实和评价,并据此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项目每年年终做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过程控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每个重要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进展情况报告,报告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附工作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7月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半年阶段性工作汇报,同时提交阶段性绩效报告,每年年底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进行年度绩效自我评价,于12月31日前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项目绩效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相关发展规划、立项依据、预决算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中药材扶持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本省(区、市)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实现既定的绩效目标;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管理要求,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项目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详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学水平,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